王飞忠律师亲办案例
顺藤摸瓜得铁证,诉讼确认劳动关系
来源:王飞忠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2-19
浏览量:480

【本案由王飞忠律师承办】

【案情简介】

周某是某厂的装卸工,某厂与周某即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也没有为周某购买社会保险,仅为其购买商业保险。某日,周某的脚部在工作中受伤,后住院治疗。出院后,某厂拒不承认与周某存在劳动关系,也不依法向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,仅为周某向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保险理赔。

【请求】

确认周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。

【证据分析】

周某向王飞忠律师提供了工作服、工资条、保险理赔单等证据材料。其中的保险理赔单只有保险公司的名称、周某的姓名及保单合同号,没有投保人信息。经过询问及提示,周某又提供了一份投保单照片。该投保单照片有某厂的全称、保单合同号等信息。王飞忠律师认为,投保单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,但是没有投保单原件,因此,周某提供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周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,需要申请调查取证。

【劳动仲裁结果】

由于周某无法出示投保单原件,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,周某所提交的证据不充分,不支持周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。

【诉讼】

法院根据周某的申请向保险公司调取了投保单。

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王飞忠律师提出,周某是投保单和保险理赔单的被保险人,某厂为周某购买了商业保险、办理了保险理赔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能够为周某投保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只有周某的家庭成员、近亲属及周某的用人单位,因此,应认定周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。

【承办结果】

在法庭辩论结束后,法庭当庭确认了周某与某厂存在劳动关系。

以上内容由王飞忠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飞忠律师咨询。
王飞忠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069好评数28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9号阳光新城蓝波湾6栋2单元6楼610号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飞忠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1*********194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西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9号阳光新城蓝波湾6栋2单元6楼610号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